招标投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但是还是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情况,如何处理不按规定进行公开投标?下面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如投标,不设投标,有关部门依据上述规定,除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给予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非法招标的有关规定:
一、无效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认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1、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人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
3、从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销售日期止,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不超过20日的,
5、不公开招标而应当公开招标的;
6、投标人未具备投标条件的;
7、应当履行批准程序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9.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后收到投标文件的;
投标人数的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得重新招标。
二、投标补偿
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突然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需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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