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怎么区分?

如何对“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进行区分? 这应该是很多投标人想了解的问题,为了解决大家的困扰,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讲一讲。


1、否决投标


根据招标法的规定:如果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充的,评标委员有权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采购法其实没有“否决投标”一说,与“否决投标”涵义较为接近的表述是“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对于评审中出现的投标文件不被评标委员会所认可的情形,采购法体系没有使用“否决投标”一词。


2、无效投标


其实,采购法与招标法关于“无效投标文件”的规定大体是一致的,下面小编就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分析。


根据18号令第31条第2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根据七部委30号令38条第2款和七部委27号令第34条第3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通过上述法条的规定,从严格意义上来看,招标法体系和采购法体系中的“无效投标”是指投标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法律界定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而招标法体系中的“投标无效”是指投标行为或投标活动无效,与采购法体系中的“无效投标”的内涵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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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20: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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