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取消?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一定法定情形的,招标文件无效。 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或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有影响采购诚信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的;
4.由于重大变化,取消了采购任务。 拒绝中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的理由告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无效后,除采购任务被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区、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废标的情形主要有11种:
1、资格后审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
2.投标人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完整或关键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
4.投标人一份投标文件中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报价有效的,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备选投标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7.联合体投标时未签订联合体各方的联合投标协议。
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手段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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