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代理机构在领取招标文件时,会要求竞买人提供一些材料,如证明文件、资格证书等,如果没有指定的材料,在招标活动中不允许其参与。
这样做有没有必要?小编认为,作为代理机构的一些常识还是必须具备的,我国有严格的政府采购审查制度和法律程序。
即发布公告、投标申请、审查,流程结束后还会通知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在评审环节对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作出评价。
将这些内容放入领取招标文件中,是为了进行反法律规定的招标程序。属于我国《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对供应商在不合理条件下实行区别对待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除此之外,是否需要购买招标文件,是否投标,都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由投标人自行决定,看上去似乎减少了上述环境下的不合格供应商。
但实际上,确实存在剥夺其合法权利的问题,同时这种做法也给代理公司自身增加了风险。
所以不需要也不应该在购买或者领取招标文件时设置各种验证条件或者门槛。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对供应商的资质以及规模和经验等进行要求,这才是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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