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在投标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但最常见的问题,从概况上来说可以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本该中标但是没中标,还有一种就是本来已经中标了但是被确认中标无效的。其中本该中标但是没中标的情况最多,很多情况是在评标中受到不公正待遇,自己本该算的分没有计入,其他投标人不该计入的分却计入,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等。中标了但是被确认中标无效的也有一部分,其中主要的原因有:比如行政监督部门认为不该计入的分被计入,投标中提供了虚假的材料,存在造假嫌疑,提供的企业业绩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等等。那么遇到以上两种情况注意的应对措施是什么,我们作为投标方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1、维权的法律依据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对招标有异议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属实不影响中标的,发送中标通知书,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属实影响中标的,取消中标
2、维权程序
第一步:向招标人提出反对意见,时间期限是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步:如果招标人回复维持评标结果的,投标人可以在在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步: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四步:对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来决定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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