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代理机构认定。
招标人应当与政府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进行政府招标竞争性谈判。
2. 编写文件
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项目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详细资料,并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应当包括谈判说明、谈判要求、技术要求、谈判顺序、谈判程序、交易标准等内容。
3. 竞争性谈判公告
代理机构在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邀请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通过公告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前,必须等待招标人确认竞争性谈判文件。
4.提交回应文件
按照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密封的响应文件。
5.进行正式谈判
谈判当日,招标人的同级财政部门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应当在招标人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从同级评标政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的专家,并依法成立谈判小组。
7.供应商的确定
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最终报价的供应商。 招标人应当从谈判小组推荐的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并按照符合招标要求、质量和服务平等、投标报价最低的原则,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8.公告的发布
经供应商确认后,在指定的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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