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去的业绩不真实
投标人没有在其标书中提交实际履约的证据,而是被一些预约合同合同所取代,如框架协议和意向书。 一些投标人甚至可能使用伪造来满足其投标业绩要求。 一般情况下,如果该投标人中标,中标信息的发布必然会引起其他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反对。
2.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的代表;
在投标活动中,有时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投标工作人员的身份,例如实际投标人通过出租资质、资质证书等所列材料或者以他人的名义参加投标。
3.投标人不是招标人要求的代理商,而是经销商
代理商是企业委托的帮助企业寻找市场,甚至帮助企业销售产品的企业和私人机构,他们不所有权产品,只是收取相关的佣金,更多的是受供货商的约束。
而经销商则是指在特定区域或领域仅有销售或服务,对产品拥有所有权,且不受供货商限制或限制的单位或个人。 这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因此,如果经销商以代理商身份投标,则与招标文件完全不符,也会引起异议和投诉。
4.投标人提交的财务报表弄虚作假
有的投标人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时需提供经本单位专业财务人员验证的财务报表,作为评价投标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的依据。 还有人要求由专业审计部门审计年度财务报表作为基础。
但是,由于投标人和评审人员对这一部分缺乏重视,而且一些地区在评标时没有经济类评委法官,主要是技术类评委,因此在资格审定过程中存在一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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