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低于多少是明显的低价?

开标之后,


第一步是确定哪些投标人可能被列入“显着降低“价格区间。 第87号法令第60条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构成“价格明显偏低,以及“价格明显偏低? 根据多年的经验,笔者认为,确定投标人的报价比通过合格审查的其他投标人的平均价格低20%是合理的。 当然,应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低于通过合格审查的其他投标人平均出价20%的报价是否“严重低估“但这并不妨碍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前做一些准备工作。


在最初的框架之后“显着降低“竞拍者


与投标人联系(通过资格审查的)并通知他,评标委员会可能会决定他的出价为“明显低估“并到评标现场进行书面指导,提醒其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 这里必须注意三个要点:


1。 无法告知评估的确切时间(与专家私下串通);


2。 只是告知现在只有一种可能,它的出价是否会被决定“明显较低“、评标委员会的最终确定;


3. 是要求所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在最短时间内到达评标地点,以便“合理的时间“(三)做到发自内心。


在评标时,


经评标委员会初步确定后,如有明显较低的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知评标委员会对“明显较低“的投标人尽快到达现场。 这是因为在评标过程中,经常会有一些专家在匆忙中,“显着降低“竞买人的竞买时限不合理。 采购机构的这项准备工作本可以防止类似的现象。 此外,通过保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合理的时间来解释说明“明显低价”原因和依据,又不会有干涉专家评审的嫌疑(实践中某些专家非常敏感,遇到这种情况会觉得采购机构干涉了其独立评审权),很好地履行了评标组织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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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5 14: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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