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生产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外资企业在华生产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对待;
2。 限制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3. 限制组织形式,设立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 限制供应商在行政区域内登记或者要求供应商在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5。 将注册资本的规模条件规模条件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作为资格条件;
6。 设置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等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规定具体的业绩数额作为资格条件;
7。 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经营和法律法规、法规未禁止的事项,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资格条件。
8。 资格审查以特定行政区域、特定特定行业的业绩或获奖情况为条件;
9。 建立备选库、名录库和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前对供应商进行不必要的登记;
10。 要求供应商购买特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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