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废标的情况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一定法定情形的,废标无效。 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或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有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的;


(4)由于重大变化,取消了采购任务。 拒绝中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的理由告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无效后,除采购任务被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区、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19、37、50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1、22、23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会被废标:


1.资格后审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


2.投标人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完整或关键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


4.投标人一份投标文件中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报价有效的,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备选投标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7.联合体投标时未签订联合体各方的联合投标协议。


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标、行贿手段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手段谋取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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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14: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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