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资格和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投标方法的确定
根据法律、法规确定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3.招标公告或邀请书的发出
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指定的报纸、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建设报》、《中国建设报》网站上发布;
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4.资格预审申请书的编写、签发和提交
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发给参加投标的申请人
5.资格预审和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对招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分析。招标人需要对招标人的投标资格合法性和履约能力进行全面审查的,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审查。 招标人可以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出3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查。资格预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向有关机构备案。 投标监督机构在备案后三日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发出资格预审通知书,并通知所有不合格的投标人
6.编制及发出招标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根据本项目的原则和实际情况,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审查。 经批准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知各投标单位。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中标会议,并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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